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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022900697712X9/2026-00001 分类:
发布机构: 翁源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2-31
名称: 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翁府规〔2025〕5 号 发布日期: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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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翁源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05  浏览次数:-

翁府规〔2025〕5号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翁源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翁府规审〔2025〕7号)已经县政府十六届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县林业局反馈。


翁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翁源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林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充分发挥国有企事业单位在高质量培育森林资源、高效益开展森林经营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实现村企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林票运行机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落实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广东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共韶关市委办公室、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韶关市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行探索工作方案》的文件精神。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转让、质押、兑现、继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根据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实行村集体、林农林权资产折资量化的林票运行机制,按委托管理、合作经营或联合经营山场的林权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集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由国有企事业单位向村集体、林农或其他经营主体制发林票。

  以上所称林票,分为股权型和股金型两类。股权型林票是村委会将由本村集体统一管理的山场委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进行联合经营,由村集体向享有对应山场股权收益的村集体组织成员发放的凭证。股金型林票是由国有企事业单位主导经营管理的合作造林或联合经营山场,根据合作山场经营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预算总额按社会认购份额制发林票。

  第四条  林票管理遵循“自愿投资、平等协商、市场化运作”原则,依法依规推进林票制发,实现互利惠民。

  第五条  林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发、转让、质押、兑现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林票针对特定人群发放。股权型林票制发对象需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金型林票认购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首次认购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2.制发林票山场所在村的村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认购权;3.若认购份额不足所需资金的,允许向社会公开募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合作造林、联合经营。

  股金型林票认购者需与主导经营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签订合同,委托主导经营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合作造林或联合经营山场进行经营管理,收取不高于总投资额10%的管理费。

第二章  股权型林票

第一节  制发

  第七条  村集体将本村集体统一管理的山场委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进行联合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发展林下经济、争取项目资金实施森林抚育、林分改造、采伐利用、森林立体综合经营等获取林业收益。

  村集体以户为单位向本集体组织农户发放林票,作为农户获得除生态林、天然林补助资金以外的,其他合作经营收益分红的依据。

  第八条  股权型林票发行面值为每份1股。

  第九条  股权型林票式样统一,采取实名登记,林票不可人为更改,遗失可找原制发单位申请补发。

  林票份数按本村享受股份收益户数制发,每份林票收益由村集体按户或每户人口数为基数计算。

  第十条  林票持有人仅享有收益权,不参与具体经营活动。

第二节  股权型林票利益分配

  第十一条  上级下拨天然林停伐补助等生态补偿收入全部归村集体、林权所有者所有;经营山场实施林下经济、森林康养、造育林、木材生产经营等项目产生的收益(扣除生产经营管理成本、税费等支出后的纯利润)由村集体、林权所有者与经营主体按一定比例进行分成。

第三节  股权型林票流转、质押和注销

  第十二条  股权型林票按户登记和发放,可在本村民组织享受股份收益权成员之间流转,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村集体和经营主体备案登记。

  第十三条  林票持有人可凭林票向金融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由合作经营双方(村集体和受委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

  办理林票质押贷款申请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金融机构在受理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向林票发行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放贷款。

  发生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时,金融机构可要求发行人按票面金额回购借款人持有的林票,或按项目合约兑现方式,将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发生林票持有人借款逾期行为的,也可由受委托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对借款人持有的林票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款全额用于代偿贷款本息。

  林票质押期间不得流转、转让。

  第十四条  林票对应山场委托经营管理或联合经营结束后,该林票注销。

第三章  股金型林票

第一节  制发

  第十五条  股金型林票可继承、可质押、可转让、可兑现。

  第十六条  主导山场经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合作造林或联合经营山场所需投入资金制发股金型林票,并负责林票的登记造册和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以便统一经营管理。林票制发份数按合作山场已登记的投资认购方确定。

  第十七条  股金型林票发行面值为每份5000元、10000元或按认购方认购金额定制。

第二节  股金型林票利益分配

  第十八条  发行林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投资额每年按年息2%-5%计算向出资人进行预分红。

  第十九条  林票投资项目所在山场的经营收入扣除投资成本、生产经营管理成本及税费后的纯(净)利润,由发行林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按林票票面金额比例向林票持有人分红。如出现亏损,则由发行林票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退还林票持有人票面金额。经营收入扣除所有成本及税费(含预分红)后不论盈利或亏损,林票持有人均可在合同期内按林票票面金额向公司登记申请退还。

  林票持有人因转让、分红等原因需缴交的税费等由林票持有人或相关利益人承担。

第三节  股金型林票转让、质押和注销

  第二十条  股金型林票允许在合规的产权交易平台挂牌交易。在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挂牌交易的,由韶关市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提供全过程交易和鉴证服务。交易成功后,受让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所对应山场经营主体备案登记。

  办理林票质押贷款,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记。金融机构在受理林票质押贷款后,应及时向林票发行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发放贷款。

  发生持有人借款出现逾期时,金融机构可要求发行人按票面金额回购借款人持有的林票,或按项目合约兑现方式,将所得收益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一条  若林票持有人拟退出项目投资,须提前30日提出申请,由发行人按项目申请表文件中约定退出机制予以回购。

  第二十二条  股金型林票所对应的具体山场林木采伐完后或中途终止合作,该林票注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林票式样由翁源县林业局统一设计监制,分别授权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印制。林票应注明合作经营山场的林班位置、小班因子等。

  第二十四条  林票由主导经营或委托经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合作标的山场林票具体制发实施方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翁源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点击阅读:《翁源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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